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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详解
来源: | 作者:组委会 | 发布时间: 2015-11-28 | 101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   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规定,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56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7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6条规定,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,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。

 

  一、投标有效期延长的通知

 

  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。

 

  二、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

 

  1、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规定,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。

 

  2、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。但是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9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8条均规定,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,其投标失效。《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》规定,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,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。

 

  3、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。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8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8条均规定,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,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。

 

  4、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9条均规定,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,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,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。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6条还规定,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,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。

 

    注: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,仅供参考。